[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 的定》
七、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