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 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五、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数额巨大”,是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经济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
(2)给投资人、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停产、停业、倒闭、破产等严重影响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0人以上的股东、债权人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股东、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2)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300万元以上的;
(3)利用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