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十)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 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构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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