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名是由《刑法》第445条规定的。该条规定:“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刑法》第450条规定:“本幸运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刑法》第451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道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戎严任务或者处直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