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9.8 法释〔2000〕26号)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 法[2001]8号)

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 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 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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