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对外贸易法(2004年)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法(2004年)
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进口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自动许可证》),并持《进口自动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含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第四十条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