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证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项目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企业、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 ;3.变更后的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潮州市农村乡镇以下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的要求。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工商部门《营业执照》;
4企业无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5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本企业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或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7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
8《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收原件)及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