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项目通过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若已提交过,则无需提供);2)初步设计已批复(如果为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无需提供);3)施工图设计已经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4)设计文件编制完善,资料详实、齐全,符合技术深度要求。5)已经咨询单位审查,并形成咨询报告(四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无需提供)。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关于修改的决定》(2011年)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