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婚手续怎么办理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二、申请复-婚的程序
(一)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三)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五)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