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合伙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1)签订联营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联营合同一般应有一定期限,少则一年多则十几年几十年。联营合同不管属何种类型,均不属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因此,签订联营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然,与联营有关的部分,如联营组织章程、有关成立的批文、文件、投资凭证等书面资料也属合同的组成部分。
2)签订联营合同应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签订联营合同一般应有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联营合同签订之前应周密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有关社会经济信息的预测。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对联营伙伴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还可草拟出意向书或联营合同条款等,而后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到要约后,对提出要约的条件进行研究、决定,并在要约期限内及时答复要约方而进行承诺。如经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即可正式签订合同。
3)签订联营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审查
对联营合同中,涉及国家财产转移、估价及利益分配等事项,有时还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批准或审查,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财产只享有管理、使用权,而无处置权,对于国有资产做到投资进行联营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