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其中停车场面积和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3)有必要技术人员,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应配备技术和检验人员岗位、2名维修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上述许可条件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办理地点
阳东区始兴北路47号行政服务中心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