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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服务登记表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夫妻双方2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
5、一孩户口页或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6、婚育情况承诺书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