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1、我国的**教育具有强制性。**教育的强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这主要考虑到这一阶段的教育为适龄儿童、少年将来继续受教育及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及文化知识的基础,一旦错过很难挽回;
(2)国家必须予以保障,即国家颁布法律保证**教育法律制度的实施,任何阻碍或者破坏**教育实施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我国的**教育具有免费性。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教育都实行免费,免费性是**教育的基本特征之一。我国对**教育阶段的费用区分为学费和杂费。对于免收杂费的规定,修订后的**教育法在第61条中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这一规定并不影响**教育免费性的特点。
3、我国的**教育具有公益性,即**教育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公益性事业。**教育的本质是国民教育,**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教育主要应由国家设立学校来举办。**教育的公益性,还体现为国家建立**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用以保证**教育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