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1.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选定一家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下辖的一家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诊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根据《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参保人每次就诊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
2.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如因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如同一个社保年度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
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方面,连续缴纳基本医保费用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3.补充医疗保险: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自缴费月的次月起,按规定向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2016社保年度医保个人账户每月按年龄标准划入:36周岁以下的,划入60元;36周岁以上至46周岁以下的,划入75元;46周岁以上的,划入97.5元。),参保人还可按规定享受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个人医疗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支付的属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或可用于支付商业保险费。
4.大病医疗保险: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用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在定点医院住院或特定病种门诊就诊后,根据该暂行办法,大病医保则将给予参保人最高报销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
注: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病就医用社保卡结算,即可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