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3(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企业*团母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申请企业*团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有关内容。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三、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企业*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八条国家试点企业*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企业*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九条企业*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企业*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三条企业*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团登记证》,该企业*团即告成立。
《企业*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企业*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五条企业*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六条企业*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团,企业*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企业*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九条企业*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