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办理对象:
(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二)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以下称归正人员);
(六)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的;
(七)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材料:
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近期免冠照一张及以下材料:
(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等;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四)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凭中断就业的相关材料;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