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工作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336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四会市体育局
20 (工作日)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四会分厅申请
2、预审: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预审核对,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发放一次性《补正通知》。如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受理:
1)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核:
1)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依法需要场地勘察、设施器材等的,由本部门或委托当地体育部门进行评审,并告知申请人。
5、审批:依法当场或在受理期限20个工作日(经法定程序,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6、办结:
1)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颁发许可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行政中心综合窗口申请
2、预审: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预审核对,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发放一次性《补正通知》。如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受理:
1)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核:
1)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依法需要场地勘察、设施器材等的,由本部门或委托当地体育部门进行评审,并告知申请人。
5、审批:依法当场或在受理期限20个工作日(经法定程序,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6、办结:
1)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颁发许可证书。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