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日期写错涂改后对法律效力没有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自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签订日期写错,应由双方共同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以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利息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支付货币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贷款人货币的另一方称为借款人,借款合同的特征是:
1、借款合同以货币为标的物。
2、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各自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贷款人按照合同规定向借款人借贷一定数量的货币,而借款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这主要是考虑到借款合同涉及一定数量的货币,与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采用书面形式为宜。
在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中,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同时也考虑到在民间自然人之间借款中,当事人出于信任,可能只出借据或者借条甚至口头达成协议的情形,没有采用书面形式那样正式、严格,但法律应认定为有效。
署名要署真名,化名、代号、名字谐音都不规范,最好以身份证上姓名为准,免得引发纠纷。由别人代笔书写字据或代笔签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按一个手印,也容易引发纠纷。有些人习惯于盖章,但盖私章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高,没有备案的私章谁都能刻,但笔迹却是各具特色。时常见香港人以一个或者几个英文字母简易签名,难以认清,在与香港人进行商业往来时,最好让其签全名。
单位应注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印鉴应当规范,字据上最好加盖最高效力的公章,若加盖“某公司行政专用章”、“收欠款专用章”、“仓库专用章”或者其他小章,要严密关注,谨防对方拒绝承认拥有这些部门章、小章。
个人、单位应写全称,而不宜用简写、代号、化名。如“今欠司马先生货款2000元”中“司马先生”指称不明;如“今欠长城公司材料款38万元”中的“长城公司”指称不明。
签字、盖章要各方当事人皆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