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渔船数量或功率符合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2007年修订)的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
2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4年修订本)(1986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2015年)
全文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
发展和改革部门 1 除需市综合平衡外的省级以上权限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核准、审核),报市备案。具体权限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2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基本建设项目确认书
经贸部门 3 除需市综合平衡外的省级以上权限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核准、审核),报市备案。具体权限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4 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5 技术改造限下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
6 技术改造限下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
7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教育部门 8 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9 除广州、深圳市外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
10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
11 中小学地方教材的立项、审定(本县域范围使用)
12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新专业
科技部门 13 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14 省级火炬计划项目
15 重点实验室建设
16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
17 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定
18 除广州、深圳市外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核
19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 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21 科技出访
22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实行招标)
23 省级星火计划(符合招标条件的,实行招标)
24 科技项目经费
25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6 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
27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28 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29 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
30 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
科技部门 31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32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33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34 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认定
民族宗教部门 35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
36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捐赠
37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大宗捐赠
公安部门 38 华侨回国定居
民政部门 39 以全国、全省性名称冠名的大型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
40 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
41 革命烈士评定
42 设立社会福利企业
43 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开业资格审查
44 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
45 建设公墓审批
司法部门 46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
47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财政部门 48 省对县补助款
人事部门 49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
50 外国专家来粤工作许可
劳动保障部门 51 高级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52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许可
53 中外合资职业培训办学机构的设立
国土资源部门 54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55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56 采矿权价款减免
57 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
58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丙级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59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60 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
61 探矿权价款减免
62 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改革土地处置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 63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
64 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部门 65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66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67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二级)
68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6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7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71 城市规划测绘资格
交通部门 72 在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区内埋设管线设施
73 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各类广告牌设施
74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75 公路收费权贷款质押登记
76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丙级)资质
7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资质
78 港澳航线水运服务企业的设立、变更
水利部门 79 省管权限的取水许可
80 省水利工程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8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82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83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84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85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乙级)认定
农业部门 86 涉及农业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87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88 农用救灾物资的安排
89 省人大议案“一乡一品”项目专项资金
90 省扶贫培训专项资金
91 省“大禹杯”竞赛专项资金
92 省扶贫地区农业开发贷款贴息资金
93 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94 省扶贫基金
95 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
9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祖代、一级种畜)
农业部门 97 动物检疫员证
98 省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99 农业部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100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
101 农业科技跨越计划
102 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
103 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
104 农作物新品种“后补助”
105 科教兴农与可持续发展综合示范县建设
106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
107 全国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
108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109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外经贸部门 110 加工贸易
111 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指标的分配和发放
11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外派经营管理人员
113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及其内销批准证的发放
114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
115 进出境货物车辆检查场开设、关闭及调整
116 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
文化部门 117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118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119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单位
120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
121 设立文物商店
122 设立跨省区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
123 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124 文物复制单位资格
环保部门 125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
126 在环境中实验的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
127 外省转移到我省的固体废物的许可
广播电视部门 128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129 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130 发放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
体育部门 131 省级各单项比赛
132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新闻出版部门 133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注销
134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135 音像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新闻出版部门 136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137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138 承印加工境外印件
139 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
140 非经营性音像制品、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
141 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142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林业部门 143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44 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权属和用途
145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46 调整生态公益林小班、面积
147 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148 木材经营许可证审批
149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
150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经营利用限额
151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52 申请人造速生丰产林、工业专用林、薪炭林采伐限额
153 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
154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
155 养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海洋渔业部门 156 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进出口
157 渔港内水下水上施工项目
158 防治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环境污染
159 转基因水生生物生产加工
160 海域使用金减免
161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162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163 各航区、等级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任职资格
164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165 600马力以上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
166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167 海域使用证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168 免税引进水产苗种
169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170 海洋与水产科技成果保密项目、水产种质资源有条件对外交换和进出口
侨务管理部门 171 华侨、港澳同胞捐赠
中医药管理部门 172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发证
173 中医医疗广告
174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人防部门 175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
气象部门 176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
二、由县(市)直接审批或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38项)
发展和改革部门 1 小(二)型(库容10(含)~100(不含)万立方米)水库加固基建项目
2 小(二)型(流量2立方米/秒以下或装机100千瓦以下)泵站基建项目
3 小(二)型(流量20立方米/秒以下)水闸基建项目
4 日供水能力2万吨以下农村供水基建项目
5 五级(防洪标准20年一遇以下)城市防洪、堤围基建项目
6 小(二)型(灌溉面积0.5万亩以下)灌区基建项目
7 非收费的县道、乡道、县(区)内其他公路基建项目
8 非收费的县乡道桥梁(隧道)、县(区)内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基建项目
9 日供水能力5万吨以下城市供水基建项目
10 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下的污水处理基建项目
11 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项目
12 县属其他城建项目
13 县属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经贸部门 14 非收费的县道、乡道、县(区)内其他公路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15 非收费的县乡道桥梁(隧道)、县(区)内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教育部门 16 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
公安部门 17 港、澳、台、外国人考领摩托车驾驶证 已具备摩托车考试条件的县(市)实施
18 摩托车类的变更和报废业务
19 中央管理企业印章刻制
劳动保障部门 20 除省属权限外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国土资源部门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
22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3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
24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
建设部门 2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级、四级、临时资质)
26 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7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
28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交通部门 29 一类车辆维修企业经营资格
30 省管、市管以外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投标
31 总投资限额5000万元以下县乡公里县通镇、镇通镇及中桥以下桥梁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跨县的除外)
农业部门 32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废水直排农田的许可
33 100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
外经贸部门 34 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担保合同
35 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卫生部门 36 食品(限指一般性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海洋渔业部门 37 渔业船舶登记
38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2011年)
全文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四条 凡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渔业生产者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利用国有渔业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向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的义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Ⅰ、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新造、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手续。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