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所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犯罪的,应该认定不个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团体包括各种政治组织团体(如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以及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上述单位或组织的范围如此广泛,从理论上说,都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虽然单位犯罪主体广泛,但为了界定其明确范围我认为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实质要件。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些组织虽然形式要件上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要求,但实质上是自然人性质,对这种情况要去伪存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形式要件。必须是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批文设立,或审核批准设立的,履行了合法的设立程序的组织。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和上级批文设立;企业公司必须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社会团体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等。法律禁止设立的组织、非经法定程序自行设立的组织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合法存在。必须是以合法的方式现实存在的单位,如果被撤销、关闭,或者已经破产、倒闭、解散,其法定的单位资格已不复存在,那么,也就不能再将其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实践中,有单位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行为,出于各种原因,其中不乏出于逃避处罚为目的而自行解散的情形,是否仍以单位犯罪的罚则处罚?我认为应采取对自然人同样的原则,对已失去法律上人格的行为人——单位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并不表示就不追究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成员构成犯罪的,仍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以上已失去法定资格的单位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承受单位接受了原单位犯罪所得利益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但不能对承受单位予以刑事处罚——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