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等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材料:
中心下发缴存基数变更的文件后,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中心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1、填写并加盖单位行政印鉴的《汇缴清册汇总表;
2、填写并加盖单位行政印鉴的《汇缴清册;
3、以excel表形式提供电子数据。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办理程序:
1、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上述申请材料到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申请。
2、中心经办人员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1)《汇缴清册汇总表、《汇缴清册填写完整,字迹清晰,印章齐全,且两表中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月缴额合计等数据相互对应;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符合规定;
(3)《汇缴清册填报的职工缴存基数在中心当年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之内;
(4)职工月缴额计算正确。
审查无误后,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