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和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辽价发【2015】64号)和大连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5】72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12月10日起,将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3元/平方米调整为2元/平方米,转让方承担;
2、存量住房:由现行6元/平方米调整为4元/平方米,转让双方各2元/平方米。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
1、新建房屋:由现行的交易额0.5%调整为0.35%计收,转让双方各承担50%,即0.175%;
2、存量房屋:由现行的交易额1%调整为0.7%计收,转让双方各承担50%,即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