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过境公路里垟路口)2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对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查验。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审核。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制作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