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机构
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2、“主管部门(出资人)”栏根据其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3、“经济性质”栏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4、“申请人声明”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栏由破产管理人签署。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申请注销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无。
无。
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本项材料。
无。
提交正、副本。
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本项仅适用于主管部门(出资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法人分支机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