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a)在取水*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b)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二、法律依据
《取水*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第26条、第27条
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dlqzwfw.tj.gov.cn/)
三、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