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要多的部分怎样量刑

一、经济纠纷要多的部分怎样量刑

一般的经济纠纷都属于民事纠纷,不涉及量刑问题。如果经济纠纷中夹杂有其他违法事实,触犯刑法的,如合同诈骗等,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坐牢,具体看案情。

刑法处罚的刑事经济类型犯罪案件:

1、虚报注册资本罪

根据《刑法》第158条的规定,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的1%以上5%以下罚金。单犯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登记时在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有资本总额。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通常是指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有资本或者只有较少的资本谎称有较多的资本。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规定,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

3、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刑法》第161条规定,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即在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构、捏造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瞒公司的负债、损益、财物状况变动、利润分配等情况,使股东和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犯罪主体是公司。犯本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授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5、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有要求公司、企业人员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但不限于此。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6、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第167条规定,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经济贸易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定、履行经济贸易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严重不负责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不了解,有的是对对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有无货源不作审查,盲目签定合同等等。行为人主观上对资产的重大损失是过失,就不负责任而言,行为人既有过失的情况,也有故意滥用职权的情况。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7、偷逃税金罪

《刑法》第201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6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所谓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8、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对于需要量刑的经济纠纷中多要的部分按照以上规定的量刑标准进行,具体要分触犯的是哪一种刑法规定的罪行。

二、经济纠纷未构成刑事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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