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门诊医疗费用;
2.上年累计结余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后,除可继续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的结付外,还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3.医保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人员,可在规定限额内,申请将部分资金划转计入“阳光健身卡”用于健身消费,或为本人、直系亲属购买指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其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且上述医疗费用中有自费费用的,自费部分直接自动从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6000元以上部分中支付。
5.对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且办妥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包括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人员、已办理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人员),其当年个人账户预划金额和往年个人账户余额,由市社保中心于每年4月份账户更新后,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二、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或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冻结,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冻结期间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和当年预划金额均不能使用。
2.参保人员转出本市市区统筹范围或发生死亡等情况,个人或单位应及时办理医保个人账户金额清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