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婚生育情况怎么写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与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xx,系初育,二人于xx年xx月xx日协议/判决离婚,孩子归女方/男方抚养,xx于xx年xx月xx日与xx(系再/初婚未育)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九款“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某某公司
年月日
二、离婚再婚生育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