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以上材料,由办理人员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办理机构审查
(1)对《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面对婚姻登记员签名或按指纹。
4.发证
(1)符合补领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发给婚姻证;
(2)不符合补领条件的,不予办理,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办理过离婚登记的
2.离婚证丢失或者损毁的
1、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
2、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查档材料;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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