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带全相关手续,就可办理户口回迁。
1)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
2)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3)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4)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6)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7)公民在市县内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
需要一份个人申请、迁出地的准迁证、迁入地的准迁证、身份证明原价及复印件,居住证明,结过婚的带上结婚证,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即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