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2、证件照
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资料,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4、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他相关文书。
1、《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2、《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