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1、在本市学习的国际学生;
2、在本市学习,并在校外实习的国际学生(加注“校外实习”);
3、在本市学习,并在“双自”区内或“双创”示范基地内单位从事兼职创业活动的国际学生(加注“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