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办理材料
一式二份,盖章
领证时交回原件。
原件备查,盖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原件备查,盖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原件备查,盖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原件备查,盖章。
盖章。
盖章。
租赁协议需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盖章。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