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施工图设计预算已经相关部门审查完成,并出具了预算审查报告;(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5)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6)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7)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关于修改的决定》(2011年)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