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奖励资料
教育名师培育对象评选条件为:
1.师德表现优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深厚的教育情怀,潜心教书育人;
2.教育理念先进,长期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有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育教学理念;
3.教学功底扎实,在教育理论及学科专业知识方面有较高造诣,形成了系统的教育教学方法,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参加工作以来参加过县级或以上课堂教学竞赛并获奖;
4.教学业绩突出,所教学科深受学生、同行好评,教学质量在本区域名列前茅;
5.示范作用明显,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中起骨干作用,在教师队伍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参加工作近10年来在学校、乡镇(农村教师)或以上单位上过1次以上较高水平的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
教育名师评选条件为:在符合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前提下,一般从教龄在10年以上有一定经验的教师中推评产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特别突出、特别优秀者(全国教育系统劳模、特级教师、省内外有影响的课改典型、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导师、市级学科带头人、学校管理创新典型等);
2.对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表彰,对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教师或教育管理者。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第三条第十款 培养造就高端教育人才。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
第五条第十九款 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级教师荣誉制度。继续做好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定期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重点奖励在教学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研究完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表彰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