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证几年有效期
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持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应于到期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个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或自愿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持《预备人员证》、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个人档案、户口簿、1寸免冠近照两张等材料,市内四区人员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三区人员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二、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