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的,所以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同时起诉责任人和保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按照保险合同上的规定,车主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为保险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但是,虽然第三者即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照样不理赔:
1、被保险人自己,以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
2、保险车辆开车人员,以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比如租车的人;
3、保险车辆上的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损失,比如乘客。
因此,按照以上的规定,肇事车主的自家人受伤的,其实将不能获得保险理赔。
不过,这里的的自家人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家人都不属于第三者,而是作为家庭成员的自家人。如果不属于家庭成员,比如已经分家各自过了的兄弟姐妹,因为经济独立,那么就不属于家庭成员,因此也应该认定为“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