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租用场地的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停车面积应当满足30%以上租赁车辆停放需求;
2、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等级、类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并且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客运车辆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
3、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在管理、安全技术、财务岗位分别具有一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或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安全管理岗位应当为专职人员;
4、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业务操作规程、车辆、实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1、《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5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经营场所、停车场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