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提供)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