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条件
一)在大陆投资的;
(二)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三)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四)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五)在大陆购置房产的;(六)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七)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八)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九)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十)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十一)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办理居留签注的;
(十二)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