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2)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有关科室及房屋的平面布局图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职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规程。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宣教文卫办
五、办理材料
由申请单位填写并盖单位公章
由申请单位填写并盖单位公章
1、复印材料均须由申请单位签署“与原件相符”,审核人签名、填写日期及加盖单位公章;2、提交复印件时,需出示原件。
填写日期加盖单位公章新办或新增服务项目时提交
填写日期加盖单位公章新办或新增服务项目时提交
填写日期加盖单位公章新办或新增服务项目时提交
填写日期加盖单位公章新办或新增服务项目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