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
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七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外迁入”,是指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
《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市委〔2015〕2号)
号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公户〔2015〕9)
《关于印发〈在杭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公基础〔2018〕2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1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