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
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条件。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军人军属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困难条件应适当放宽。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2、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司发〔2016〕13号)
1、身份证明
2、法律援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