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时限:设立登记及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10日。
承诺时限:设立登记及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3个工作日。
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请登记手续: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住所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企业)公章的《补照(换照、增发副本)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通知书)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