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1)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2)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
内容真实有效,字迹清晰工整。
收取复印件,加盖公章;随原件校验。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厦1512室
不收费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2017年)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4号)(2017年)
第十三条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二)植检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三)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