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日以后本市辖区内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后六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申请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的《首次签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3)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或法定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
上述资料不全的,应由新生儿父母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