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报居住房屋基本情况、出租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2. 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