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南雄市雄中路321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办税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征收服务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为纳税人出具准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所在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自取的方式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
南雄市地方税务局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1年)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