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九条 **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含义:
**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
我国政府明确规定:**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航空器适航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适航管理的分类:
1、初始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2、持续适航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