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龙丰上排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0号窗口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正副本原件
四、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